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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市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日期:2022-04-22 16:28:04  发布人: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强化教职工劳动纪律,严肃校风校纪,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推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全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时间

(一)行政管理服务人员,专职辅导员,实验室、图书馆、网络与信息服务中心等教辅人员(以下统称坐班人员)实行坐班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为上班时间。

(二)专任教师考勤时间以课表安排的授课时间和学校及分院组织的大型活动、会议、教研活动等时间为准。

(三)图书馆实行轮班制的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由图书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四)在管理岗位上的兼职专家考勤时间以聘用协议明确的工作时间为准。教师进修学习期间以进修协议明确的工作时间为准。

(五)根据工作需要,寒、暑假规定的全校性工作时间,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考勤。为迎接评估、新生报到等全校性专项活动,按学校文件统一要求的时间考勤。

第四条  考勤方式

(一)钉钉打卡考勤。坐班人员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钉钉打卡考勤。工作日每天打卡2次,分别为上午上班打卡和下午下班打卡。辅导员因值班、处理突发事件等影响正常休息的,由所在专业学院分管领导确定考勤时间。

每月末由组织人事处统计全校钉钉考勤结果,并反馈到各部门。

(二)部门考勤。各分院、处室(以下统称部门),对本部门员工出勤情况,包括请假、旷工、上课(或会议、活动等)迟到早退等,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部门考勤汇总报送组织人事处。

(三)签到考勤。由学校或部门组织的会议、各类活动,由组织人事处或会议(活动)主办部门,通过纸质签名或钉钉打卡等方式进行现场考勤。

第五条  迟到、早退和旷工的界定及处理办法

(一)上午835以后到岗视为迟到,下午530之前下班视为早退;学校、部门统一要求参加的会议或活动,迟到2分钟以上视为迟到,会议结束前离开视为早退。

(二)迟到、早退按照20/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  旷工的界定及处理办法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或虚假编造的按旷工处理;迟到或早退0.5-3.5小时的(会议或活动1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 旷工按照日工资收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批评。

(三)年累计旷工3天及以下,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级。

(四)连续旷工超过3 天(含3天 ),或累计旷工6天及以上

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并按学校教职工奖惩办法给予相应处理。学校可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执行教学计划、各类监考等过程中,教师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认定及处理,按照学校教学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钉钉打卡考勤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漏卡和补卡。教职工准时上下班,因故未能及时打卡的,视为漏卡,应在当天或第2天内向所在部门考勤员陈述,经核实和部门负责人审核,由考勤员在月底向组织人事处提出补卡申请,补卡后视为正常出勤,每月可补卡4次。补卡超过4次的,按照20/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补卡超过8次的,按照40/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外勤打卡。因不可控原因(如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交警道路管控等),不能在规定范围内打卡,可使用外勤打卡。外勤打卡须说明具体事由和地点。

(三)教职员工出差、培训、开会等1天及以上,通过钉钉出差审批流程,办理出差审批后可不打卡;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半天以内,应走钉钉外出审批流程,外出时间段可不打卡。

(四)校领导出差、参加校外活动不到学校上班,应提前报校长审批。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日离岗的,可请事假。事假按半天(含半天)及以上累计。

(二)事假扣除工资额=每月应发工资总额/21.75*事假天数。

第九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二)因病请假或续假3天及以上,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三)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具体情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请病假(含事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五)病假期间待遇。月度内病假累计3天及以下的,不扣减工资。3天以上的,病假期间日工资=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 。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当年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

第十条  探亲假

教职工休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学校不再另批假。

第十一条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按四川省规定享受 5天婚假,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十二条  产假

(一)女教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应连续计算。

(二)女教职工请产假,须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

(三)产假期间的待遇。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学校按照女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拨付给学校。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发给女职工本人;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  育儿假

教职工休育儿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学校不再另批假。

第十四条  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去世,根据具体情况,经部门领导批准,可请3天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1-2天路程假。丧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十五条  工伤假

(一)教职工因工负伤,应在事故发生5日内告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后续事宜。

(二)教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请假手续办理

(一)所有教职工请假均须通过钉钉审批流程办理请假手续。专任教师请假应提前办好调课手续,其他人员请假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做好调课、工作安排者按旷工处理。

(二)所有教职工请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依次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组织人事处审批。

(三)一般员工请事假、病假,当月累计请假3天(含)以下的,依次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当月累计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下的,依次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职能部门还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组织人事处报学校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依次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职能部门还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组织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核、学校校长审批。

(四)二级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请事假、病假,当月累计请假7天(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职能部门还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组织人事处报学校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7天以上按本条第(三)款执行。

第十七条  销假手续办理

(一)请假期间提前到岗上班的教职工,须通过钉钉审批流程办理销假手续。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组织人事处审批并备案。

(二)请假时间超过7天的教职工,期满到岗上班,须通过钉钉审批流程办理销假手续。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全职在岗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一)上班期间及进出校门均须佩戴校园卡。

(二)上班期间不得串岗、干私活、网络听歌、上网玩游戏及炒股,不得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上班期间非工作需要,一律禁止饮酒。

第十九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各部门负责对以上情况进行检查,组织人事处不定期抽查,教职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实名举报。对查实的情况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一)对于多次在上班期间及进出校门未佩戴校园卡,上班期间串岗、网络听歌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布,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直至扣发工资。

(二)对于上班期间干私活、上网玩游戏及炒股,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工资或年度绩效考核工资等处理,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级,并按学校教职工奖惩办法给予其他处理。

(三)教职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及请假制度,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51日起实施,原《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女职工产假时间及待遇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