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我校辅导员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充分调动全体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辅导员职级评聘的目的,一是提高辅导员的地位和待遇,在全校营造重视和支持学生工作的环境和氛围。二是进一步明确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提高我校学生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三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条 评聘范围:学校专职辅导员及分院学工中心主任、学工中心主任助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辅导员职级”是学校专门为专职辅导员设定的岗位工作职级。
第五条 岗位设置。辅导员职级设“四级辅导员”“三级辅导员”“二级辅导员”和“一级辅导员”,职级待遇分别对应教师职称系列的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
第六条 辅导员职级评聘实行“严格标准、评聘结合、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由学校按学生工作任务需要评聘。
第七条 各专业学院成立辅导员职级评审小组,负责辅导员职级评聘的考核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会同组织人事处对各分院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学校成立辅导员职级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辅导员职级评审工作,由党政联席会议审定。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二章 辅导员职级评聘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基本要求
(一)政治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能够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精。具有扎实深厚的业务素养,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胜任新的任务。
(三)纪律严。严格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坚持原则,秉持公正,能够自觉维护全局利益。
(四)作风正。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立德树人,清正廉洁,能够处处体现为人师表的品德风范。
(五)近两年年度考核无基本称职及以下等级。申报二级辅导员、一级辅导员,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六)师德师风。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延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学历、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工作中出现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并受到处理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四级辅导员: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年,或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申报四级辅导员。
(二)三级辅导员:本科毕业、担任四级辅导员满4年;或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后担任四级辅导员满2年;或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核合格,可申报三级辅导员。
(三)二级辅导员:担任三级辅导员满5年;或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三级辅导员满2年,可申报二级辅导员。
(四)一级辅导员:担任二级辅导员满5年,可申报一级辅导员。
(五)对于辅导员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申报各级辅导员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可破格申报评聘。
第三章 辅导员职级评聘的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四级辅导员评定需符合以下业绩条件:
(一)较好地承担学生思想教育、班级事务管理工作,完成辅导员额定工作量,所带班级无重大违纪(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和安全责任事故。
(二)做好所带班级的党建团建,承担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教育、就业指导等工作。
(三)能独立承担班级思政教育教学任务,参加党课、就业指导及综合素质拓展能力训练等教学活动,教学过程规范,教学效果较好。
(四)善于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按时提交周总结、月总结、学期总结和年度总结。
(五)按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三级辅导员评定需符合以下业绩条件:
(一)较好地承担学生思想教育、班级事务管理工作,完成辅导员额定工作量,所带班级无重大违纪(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和安全责任事故。
(二)所带班级或学生获得省级奖励(教育厅所列省级奖励或竞赛),包括挑战杯、优秀党团员、艺术及体育比赛等;或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竞赛集体项目、优秀班集体;或所带学生累计获得五项以上个人项目(校级及以上)一、二等奖。
(三)按计划开展党团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教育、职业指导等。
(四)公开发表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专业论文(下同)1篇;或相关科研成果获得校级奖励;或参编相关专业公开出版教材;或在校级及以上单位德育、学生管理研讨会、工作会上作典型发言介绍经验。
(五)所带班级学习风气良好,每学期生均课外阅读量不少于4本(以图书馆系统数据为准)
(六)担任德育教育教学任务(主题班会、入学教育、党课、心理健康辅导课、就业指导课、核心能力训练、艺术教育等),符合教学要求,累计50课时以上。
第十三条 二级辅导员评定需符合以下业绩条件:
(一)完成辅导员额定工作量,无教育或行政事故。所带班级或学生获得全国性奖励或省级奖励三项以上(分指标奖励不纳入核算),或所带班级学生成功创业不少于2人。
(二)按计划完成党团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教育、职业指导等方面工作。
(三)所带班级学习风气良好,每学期生均课外阅读量不少于5本(以图书馆系统数据为准),任三级辅导员期内所带学生参加专业社团满一年的人数达到50%。
(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相关科研成果获得省级奖励(校级一等奖可等同),或出版专著(编著)、公开出版相关教材(教辅读物)一部(副主编以上或参编5万字以上)。
(五)任期内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至少1次被评为校级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辅导员称号,或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得1次前三名。
(六)担任德育教学任务累计100课时以上。
(七)获得四川省辅导员年度人物可破格晋升。
第十四条 一级辅导员评定需符合以下业绩条件:
(一)完成额定的辅导员工作量,无教育或行政事故。任二级辅导员期间所带班级或学生获得全国性奖励或省级奖励五项以上,或所带班级获省级以上表彰,或所带班级学生成功创业不少于5人。
(二)按计划完成党团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教育、职业指导等方面。
(三)公开发表专业论文3篇,或核心期刊专业论文1篇,或相关科研成果获得省级奖励(校级一等奖可等同)或出版专著(编著)、公开出版相关教材(教辅读物)一部(副主编以上或参编5万字以上)。
(四) 任二级辅导员期间内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两次被评为校级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辅导员称号,或参加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五)担任德育教学任务累计120课时以上。
(六)获得四川省辅导员年度人物可破格晋升。
第四章 辅导员职级的评聘与管理
第十五条 辅导员职级的评定
(一)辅导员职级采取个人申报,所在学院考核推荐,学校职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的程序评定。
(二)学校每年开展一次辅导员职级评定工作。鉴于这项制度从2020年才开始实施,对于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根据其工作经历、业绩,可直接确认或评聘二级辅导员或三级辅导员。
(三)学校根据各职级岗位设置和当年申报人员情况,确定一定的晋升比例,由学校职级评审委员会掌握。
第十六条 按照2020年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中,关于完善高校专职辅导员职业发展体系,建立职级、职称“双线”晋升办法的规定,我校辅导员在申报评聘辅导员职级的同时,可以参加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兑现工资等待遇时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已评定相应职级的辅导员工作业绩表现不突出、经考核不称职的,可以高职低聘,按实际聘任职级发放工资等待遇。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辅导员年度考核,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以业绩考核为主,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做出评价。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等级合格及以上的,予以续聘;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续聘,或低聘,或换岗;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由所在学院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各专业学院配合,围绕年度目标管理辅导员岗位职责常规工作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聘任期内辅导员每年须接受30课时以上的相关培训,以提高思想理论素养、专业知识水平及工作能力。培训计划及安排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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