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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市学院职称评聘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1-12-08 17:44:15  发布人:   浏览量:

绵阳城市学院职称评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学校职称评审与聘任管理,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和省教育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196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对学校现行职称评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学校发展和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评价、择优评聘。

第二章 评审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职改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相关领导为成员。主要负责职称评审、聘任工作的总体部署、重大问题决策,审批年度职称评聘工作方案、评委会组成方案以及评审结果。

第四条 校职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职改办),挂靠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处长兼任职改办主任。职改办成员由人事、教务、科技、督导、纪委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校职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包括起草职称文件,审核申报人员资格和业绩,组织实施评聘工作等。

第五条 学校设立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校评委会,下同),负责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讲师等职称的评审。校评委会由校长任主任,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任副主任,其余成员从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会由25人组成。专家库由具有正高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库名单须报省人社厅备案同意。

除高校教师系列外,根据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和评审任务需要,可分别组建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负责本系列中级、初级职称评审,中级职称评委会由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学科评议组(简称学科组,下同)。根据学校学科构成现状,在校评委会下设机电学科组、土建学科组、经管学科组、艺术与基础学科组和思政学科组。学科组负责对申报职称人员进行学术水平评审,在学校下达的评议指标限额内进行票决推荐,并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学科组由校内外同行专家5-7人组成,学科组设组长1人,秘书1人,学科组成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各学科组及包含学科

序号

学科组名称

学科组包含学科、专业

1

机电学科组

控制工程、电气工程、通信工程、电子技术、计算机、软件工程、动力工程、机械工程、能源应用等

2

土建学科组

土木工程、城乡规划、交通工程、风景园林、测绘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

3

经管学科组

应用经济学(含金融)、工商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公共管理、图书与情报学、高等教育管理等

4

艺体与基础学科组

设计学、美术学、体育学、英语文学、教育学、护理学、数学、物理学、历史学等

5

思政学科组

政治学、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等

第七条 考核推荐组。各分院、管理部门(统称“部门”,下同)成立考核推荐组,负责审核本部门申报职称人员的学历、资历、思想政治表现、教学、科研及业绩成果等,并对其进行考核评议。考核推荐组由3-5人组成,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余成员由本部门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 评审范围与岗位设置

第八条 高校教师系列设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岗位。实验技术设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和高级实验师岗位。图书资料设图书资料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岗位。

第九条 评审职称人员范围:专任教师和专职辅导员评聘高校教师职称;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对于已评聘各级职称的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其他管理人员(统称“双肩挑”教师,下同),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教学效果考核合格,可评聘高校教师职称;在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网络与信息技术岗位(统称教辅系列,下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所在系列规定的条件评聘职称。其中,网络与信息中心承担了教学任务,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评聘高校教师职称,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实验技术职称。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将在各分院和相关职称系列设置职称结构比例(或职称岗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辅导员职称岗位单列。职称岗位设置方案将随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一并公布,申报职称人员应对岗申报。

第四章 申报各级职称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基本要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备高校教师(或其他技术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申报高校教师职称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任现职期间,师德师风考核合格。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学历、资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3.在工作中出现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并受到处理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把教师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教师的重要内容。35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班导师、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2022年申报职称时,如其他条件符合要求,但没有担任过1年以上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等经历的青年教师,可以申报相应的职称,如评审通过后,限2年内补上相关学生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如逾期未补上则取消所评聘职称及待遇。

第十四条 申报高校教师职称学历学位与任职年限要求

(一)助教:具备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讲师: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三)副教授: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197111日以后出生,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取得研究生毕业(结业)证书。如不具备,可按破格申报)。或具有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四)教授: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197111日以后出生,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取得研究生毕业(结业)证书。如不具备,可按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 教辅系列申报职称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初级职称:大学专科毕业,在教辅系列(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考核合格,可评定助理级职称(如助理实验师、助理馆员)。

大学本科(学士)毕业,在教辅系列(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考核合格,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考核合格,可确认助理级职称。

(二)中级职称:在教辅系列(岗位)评聘助理级职称满4年。具备硕士学位,评聘助理级职称满2年,可申报所在系列中级职称。

(三)副高级职称:在教辅系列(岗位)评聘中级职称满4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教辅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教师职称条件的,可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

(四)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机网络等信息类专业和会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中、高级职称,按学校规定的相关条件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对于未达到规定的任现职时间(担任讲师职称已满 4年,或担任副教授职称已满 4 年),或未达到第十四条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教学成绩和科研成果特别突出,或在学校建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达到破格条件(见附件)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七条 申报各系列、各级职称业务条件。申报高校教师等系列职称人员须符合《绵阳城市学院申报高校教师等系列职称业务条件(2022版)》的相应规定(见附件)。业务条件(成果)取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业务条件中要重点考查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实绩。科研学术评价要以质量为主,克服“五唯”倾向。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延迟2年申报。申报高级职称,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第五章 职称评聘程序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工作报备。按照上级规定,学校在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要将学校职称评审办法、评委组成、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方案报四川省人社厅、教育厅备案。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将评审结果报备。

第二十条 个人申请。按照学科专业归属和从事学科与申报学科一致、申报职称与岗位设置相符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职称申报表》,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各级职称材料清单另行公布)。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所在部门考核推荐组应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按照学校职称文件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和申报资格审查(包括学历、任职时间、教学时数与教学质量、学术成绩、师德考核与年度考核等),结合本部门职称岗位空缺情况,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考核推荐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推荐,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在本部门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推荐材料报学校职改办。

第二十二条 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参加学校或评委会(学科组)组织的答辩:

1.学历虽达标,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的人员。

2.申报破格(学历不达标,或破任职年限)晋升人员。

3.从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转评高校教师职称人员。

4.校评委会及学科组认为需要答辩的人员。

123类答辩应在申报人科研代表作送审前进行,答辩内容、形式由领导小组确定。第4类在评审前进行,答辩内容、形式由评委会或学科组确定。答辩后完善《晋升高级职称答辩表》。

第二十三条 科研代表作同行评议。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应提交 2-3 篇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成果(可附经核实的成果清单)。成果要求是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著作、教材等)。学校职改办在各部门考核推荐组推荐基础上组织送审,将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代表性学术成果分别送 3 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意见分为同意推荐和不同意推荐,并填写《专家鉴定意见表》。至少有 2 位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为同意推荐方可进行下一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业绩材料展览。学校职改办将同行专家评审通过的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业绩材料和《高等学校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在校内展示 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学科评议组推荐。学科组召开评议会议,参会人员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开会。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均需在学科组参加陈述或答辩,学科组会议对申报人教学科研业绩水平和师德师风进行审核与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校评委会评审。召开校评委会评审会议,参会人员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开会。评委会根据学校当年各级职称岗位设置情况,对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师德表现、教学科研水平与工作业绩等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果公示与报备。对学校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社厅、教育厅备案,学校行文公布。

第二十八条 职称聘任与聘后管理。在各分院(部门)职称空缺岗位内,由分院(部门)提出聘任意见,学校统一行文聘任。各分院(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职称的聘后管理。根据履职情况、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和参与学校、学院(部门)建设等情况聘任职称。探索实施职称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做到职称聘任能上能下,岗位工资随职称聘任调整,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学校将制定职称聘后管理办法。

第六章 职称评聘工作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校鼓励已达到相应资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与现工作岗位一致或相近的国家职业资质(资格)和职称,报考前应在学校组织人事处履行报批手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后也需报备。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历、任职年限、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等要求,所在分院(部门)有职称空缺岗位时,经学校同意,可聘任相应的职称。所报考的职业资质或职称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学校不予聘任。

第三十条 从外单位调入人员职称的确认

1.2017831日以前(国家下放职称评审权之前),在调出单位经县级及以上职改部门组织评审取得的职称,受聘在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可确认相应职称资格及时间。

2.2017831日以后在调出单位取得的职称,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本人申请,校评委会下设的相关学科组进行评议,确认其是否达到相应职称的水平。

3.公立本科高校评审通过的职称我校予以承认。

4.从校外单位调进我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工作满一年,符合相关条件,才能申报相应的职称评审。

5.凡取得的职称与所从事工作岗位(或职称系列)不一致的,应申请确认,初级职称由职改办确认,中级以以上职称由校评委会下设的相关学科组确认。

第三十一条 申报各级职称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以及因师德师风、教学事故等受到处理而影响职称评审等情况,由各分院初审,学校教务、督导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科研项目、学术成果、论文级别与数量、专著与教材等由科技处负责审核,并签注意见。

第七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严守评审纪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职称评审制度开展职称评聘工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坚持原则,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者,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履行职责不到位、资格审查和标准条件把关不严、评审推荐程序不规范的部门,要限期整改。对有违规行为的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各级职称评审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在评审该申请人职称时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四条 完善监督机制。在整个评审过程中,特别是随机抽取学校评委会组成人员、申报高级职称代表作送审、评审统票等过程中,接受学校纪委工作人员监督。

第八章 申诉与举报

第三十五条 申诉。对职称评审程序、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纪委提出实名申诉。学校纪委负责调查处理,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重大问题申诉在纪委调查基础上提交校职改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仍有异议者,可依照相关程序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六条 举报。教职工发现申请者、工作人员或评审专家、考核推荐组和各级评审组织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以及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向学校纪委提出实名举报。学校纪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